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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总则 :

人民检察院实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以发挥法律监督职能,遏制贿赂犯罪,促进诚信建设。

人民检察院统一建立全国行贿犯罪档案库,录入行贿犯罪信息,向社会提供查询。

查询工作应依法、客观、及时、便利,且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2. 行贿犯罪档案库 :

收集、整理、存储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犯罪信息。

信息录入后不得修改或删除,除非有法院改判等特定情形。

3. 查询受理 :

社会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查询,需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和查询事由。

检察机关应在受理查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查询结果告知查询单位和个人。

4. 查询与告知 :

查询结果以查询告知函形式告知,加盖专用章,并注明有效期限。

告知内容应包含是否有行贿犯罪记录、判决时间和结果、行贿犯罪实施时间和数额等信息。

5. 应用与反馈 :

单位和个人应按申请事由使用查询结果,不得用于不正当目的。

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置的,应将结果反馈给提供查询的检察院。

6. 异议与投诉 :

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向提供查询的检察机关请求复核,复核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7. 法律责任 :

单位和个人的查询结果应用应正当、诚实、守信,不得滥用查询结果。

检察机关不干预、不参与对查询结果的具体处置。

8. 附则 :

规定了检察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纪检监察、司法机关等的合作机制和信息共享。

以上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主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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