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予监外执行规定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无期徒刑的罪犯,在符合特定条件下,可以暂时不在监狱中服刑,而在家中或者其他地点服刑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以下是暂予监外执行的相关规定:
1. 适用条件 :
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生活不能自理,且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危害社会的。
2. 决定机关 :
在交付执行前,由人民法院决定;
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审查同意后提请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在看守所服刑的,由看守所审查同意后提请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3. 执行机关 :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4. 费用承担 :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生活、医疗和护理等费用自理;
若罪犯在监狱或看守所服刑期间因参加劳动致伤、致残后被暂予监外执行,其出监、出所后的相关补助费用,由服刑所在的监狱或看守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5. 监督与核查 :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可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由批准机关重新核查。
6. 收监情形 :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若罪犯刑期未满,应当及时收监;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及时通知监狱。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刑罚的适当执行,同时体现法律的人道主义精神。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规定可能会随着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变更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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